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新)移字[2013]第001号 |
案件名称 |
王春西销售非法音像制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王春西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如为自然人则无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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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如为自然人则无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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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13年7月15日8时30分至9时20分,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东胜区铁西广场南,旺正儿童城门口发现一中年男子手拉小推车,正在销售音像制品。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中年男子进行检查,并要求该男子出示相关经营手续,该男子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其销售的音像制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男子销售的音像制品无光盘来源识别码,且光盘外包装做工简单粗糙,涉及政治性非法内容,属“扫黄打非”查禁目录查缴内容,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男子销售的音像制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我局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发现该案涉及刑事犯罪,2013年7月16日将该案及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共123张非法音像制品移交给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移交当天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2月17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对本案进行审理终结,王春西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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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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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移交公安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
2013年7月16日移交给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14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