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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示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各旗区文化和旅游局、各企业

  依法治企是企业健康成长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推进企业行政合规工作,是用法治思维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强化合规意识,预防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风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聚焦高频多发行政违法行为,编制了《鄂尔多斯市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现向社会、企业公布,供参考学习。 

  附件:鄂尔多斯市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1120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市场管理科、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娱乐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市场管理科、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娱乐场所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 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 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市场管理科、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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