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单位: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市文物局)
法定代表人:李芸
单位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国泰广场CBD-T6-19层
联系电话:0477-8181108
受委托单位: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丁晓东
单位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国泰广场CBD-T6-14层
联系电话:0477-5110300
一、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电影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市文物局)委托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行使行政检查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文物、旅游、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市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调查取证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在检查、处理投诉、受理举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经委托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立案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要求其责令改正。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对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当场以文化旅游主管单位的名义作出处罚;不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代为实施处罚权。委托单位批准处罚决定后,受委托单位可以代委托单位实施处罚行为。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7.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两法衔接”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备案。
8.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二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