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文旅局、财政局:
现将《鄂尔多斯市关于激发文旅消费潜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宣贯实施工作。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激发文旅消费潜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激发文旅消费潜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府办发〔2024〕33号)《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鄂尔多斯市关于激发文旅消费潜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兑现鄂府办发〔2024〕33号文件规定条款的资金,主要适用于“支持客源市场开拓、释放文娱旅游消费潜力、扶持文旅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丰富文旅业态”四个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该专项资金由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文旅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按规定安排预算资金,对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旗(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开展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接受和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对项目的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支持客源市场开拓
第六条 鼓励招徕游客。对旅行社累计组织国内过夜游客达到500人(含)以上,在我市至少住宿1晚且游览2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为最低标准,行程每增加1晚,游览景区和住宿酒店天数(可选择同一酒店)相应递增1个;按照住宿1晚、2晚、3晚及以上分别按照每人每晚30元、50元、70元的补助标准奖励。对招徕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我市旅游,在我市至少住宿1晚且游览2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行程每增加1晚,游览景区和住宿酒店天数(可选择同一酒店)相应递增1个,按照每人每晚100元的补助标准奖励。年内累计组织游客达到2000人(含)以上、5000人(含)以上、10000人(含)以上,分别再给予10万元、30万元、7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开展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
1.对国内旅游包机申报备案,组织国内游客入鄂尔多斯,至少在我市住宿满3晚且游览4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每班(架)次达到60人(含)以上、80人(含)以上、100人(含)以上,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7万元。
2.对国际旅游包机申报备案,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入鄂尔多斯,每班(架)次达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在我市住宿满3晚且游览4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单程飞行时间在4小时(含)以内,补贴10万元;单程飞行时间在4小时(含)以上,至少在我市住宿满4晚且游览5家4A级(含)以上,补贴20万元;按照对应原则,达到2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上的分别按照2个班(架)次、3个班(架)次补贴。对旅行社组织全年入境游客累计达到10000人(含)以上、20000人(含)以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3.对旅游专列申报备案,通过专列方式一次性组织游客500人(含)以上,直达我市境内火车站并开展旅游活动的,至少在我市住宿满2晚且游览3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每列补贴10万元。如组织西安到鄂尔多斯旅游专列,可行至榆林或神木,剩余行程通过租用大巴车进入鄂尔多斯市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参照享受以上补贴。
第八条 拓展研学旅行和旅居养老市场。组织市外学生或老年人在我市开展研学旅游、旅居养老的旅行社和候鸟式栖息养老的机构, 全年组织人数在500人(含)以上,每次在我市住宿停留时间5天(含)以上,且至少游览我市2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补贴标准予以奖励。鼓励支持市外行政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在我市建设休假疗养基地或开展商务、会展等活动,全年组织人数在500人(含)以上的,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组织方。
第九条 支持客源市场开拓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在鄂尔多斯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或在鄂尔多斯市注册5年以上且依法纳税的旅行社分社;
2.近3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申报项目不包含组织散客(散客指经旅行社购买机 票、景区门票、办理酒店食宿,但未经旅行社组织游览的自由行游客)到我市旅游补贴;
4.候鸟式栖息养老机构,组织市外人员到我市从事商务、会展等活动的企业、协会和俱乐部等单位申报项目需委托旅行社组织活动,并由委托旅行社申报项目;
5.旅游包机、旅游专列需在实施前向市文旅局市场科填报备案表(附件5),没有提前申报备案的,一律不得申请奖励资金。本细则发布前已开展旅游包机、旅游专列业务,须本细则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二)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2.申报单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
4.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旅游责任险保单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5.申报团队汇总表(附件3);
6.有效期内的旅行社同业合同;
7.与游客签订的电子合同,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内签订并上传的合同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为准;
8.团队确认单及团队名单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9.带团导游的电子导游证复印件,游客电子名单(打印);
10.团队游览凭证,包括景点门票原件或加盖景区公章的发票复印件,无门票景点提供该景点内团队消费正规发票复印件,景点讲解员正规发票;酒店入住流水单原件及复印件、酒店住宿及餐饮发票复印件;
11.申报旅游包机的除1-10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包机合同原件(查验)和复印件及航空公司出具的旅客登机名单;
12.申报旅游专列奖励的除1-10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专列调车令及游客车票(大票附名单)。
13.申报研学旅行和旅居养老项目的,需提供有关机构与申报旅行社签订委托协议原件(查验)与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团队汇总表必须包括申报机构全部申报团队,表内注明团号(与派团单同号)、组团社名称、地接社名称、 团队总人数、过夜天数、出团时间、游览市内景点名称,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2.同业合同必须在有效期内(以出团日期为准),双方法 人签字并加盖清晰有效的公章(如英文版本需经专业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3.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内电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需提供完整版,并标明游客姓名、身份信息、团队行程,以及加盖旅行社电子章和游客签名;
4.团队确认单必须机打,内容清晰,列明团号、行程、住宿酒店名称、游客人数、地接导游姓名,且加盖地接社和组团社公章(业务章、部门章、客情章无效),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5.团队名单必须机打,每团一表,包含团号(与派团单同号),组团社名称(或客源地,列明至地级市,如 XX 省 XX 市)、 团队总人数,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境外团队还需游 客护照号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编号),必须加盖旅行社公章(业务章、部门章、客情章等无效),且入住酒店日期、名称与在公安住宿系统内核查相符,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6.住宿发票均在有效期内,全部为机打发票,且一团一票 (手写、手撕票、合开票以及大发票无效),酒店名称与派团 单相符,发票专用章清晰、填写规范、列明住宿间(天)数,上述信息均与发票专用查询系统相符,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7.酒店结算单(即流水单)须为机打原件,且数字清晰、
数据齐全(包含房号、间数),且酒店名称与行程单相符,住 宿时间与派团单行程相符,住宿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并加盖酒店公章或收银章,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8.带团导游员需持电子导游证,且在后续的接团过程中留有痕迹(如景区门票签字、住宿流水签字,以及导游之家 APP信息记录等),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9.所有申报项目的材料原件若存在涂改痕迹,或团队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 释放文娱旅游消费潜力
第十条:支持文娱旅游消费。持续打造“暖城七点半”夜间文旅消费品牌,对于开展以“夜游、夜食、夜演、夜宿、夜集、夜读、夜健”等为主题的夜间文旅消费活动,根据活动效果,按照不超过活动成本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须为属地文旅部门举办或委托相关文旅企业承办的“暖城七点半”夜间文旅消费活动;
2.主要围绕“夜游、夜食、夜演、夜宿、夜集、夜读、夜健”等主题,组织开展相关夜间特色文旅消费活动,活动持续举办时间要达到60天以上。
3.所申报项目在意识形态、安全等方面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申报材料
1.旗区文旅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3.申报单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
5.绩效评价表(附件4);
6.活动实施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7.申报活动方案和效果总结性材料及佐证材料、运营图片、宣传报道截图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扶持文旅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旅游品牌创建提升。支持“旅游四地”等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4A级景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创建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自治区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自治区康养旅游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定为5C级、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旗区文旅局或依法登记、在我市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申报项目应为申报之日前的本年度内批复或获评的,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旅游民宿,等级旅行社可为2023年度以来获评的。
(二)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地旗区文旅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3.申报单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
5.获评相关等级、称号的佐证材料;
6.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4)
7.详细的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二条 支持文旅企业“升规入统”,对新“升规入统”且正常经营并履行填报义务、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文旅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已纳规文旅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鄂尔多斯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旅游企业;
2.行业代码为文化旅游企业类别,且主营业务属于文化旅游内容;
3.申报项目须为2024年新“升规入统”且正常经营并履行填报义务,或已纳规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文旅企业。
(二)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地旗区文旅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3.申报单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
5.申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统计报表(新升规纳统企业提供2024年1-2月统计报表,已纳规提供2023年年度统计报表)、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绩效评价表(附件4)
第十三条 支持文旅行业队伍建设。对在鄂尔多斯市注册且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获评特级导游员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考取高级导游员的奖励1万元,考取中级导游员的奖励0.5万元。对经市级文旅部门组织推荐参加比赛且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获国家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自治区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注册从事导游工作且当年获评特级导游资格、考取高级、中级导游员的人员,列为本年度奖励范围。
2.经市级文旅部门组织推荐参加比赛且获奖的单位和个人。
3.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内本年度带团不少于30个工作日,期间没有发生投诉或违法乱纪,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形成负面舆情;
4.本人导游证注册单位为鄂尔多斯市内服务单位(旅行社、涉旅企事业单位)或机构(行业协会、导服公司等),并签署有劳动合同,且社保不少于六个月时长。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或个人项目所在地的旗区文旅局文件;
2.文旅行业队伍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6);
3.获奖证书及文件;
4.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
5.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6.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4)。
第十四条 鼓励文旅企业与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自媒体培训,并根据培训规模和效果,按照培训实际投入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申报条件
在鄂尔多斯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旅游企业。
(二)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地的旗区文旅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3.申报单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
5.申报机构基本情况。申报机构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协议,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培训方案、课程设置(须为文旅行业)、师资情况表及图片等相关佐证材料,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6.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4)。
第五章 支持丰富文旅业态
第十五条 支持“文旅+”融合发展。对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集聚区等开发建设“文旅+”、沉浸式演艺、民宿等新产品新业态项目,以及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实施智慧化建设、信息化改造等项目,对申请年度新增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累计完成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可按上述标准奖励或者实行“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一)申报条件
1.在鄂尔多斯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旅游企业或相关投资运营机构;
2.申报主体和项目建设主体需为同一法人机构:
3.申报项目须为项目申报之日前年度内新增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或累计完成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并申请年度建成运营的;
4.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善,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立项审批流程,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备;
5.申报项目位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集聚区等区域内;
6.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文旅+”、沉浸式演艺、民宿等新产品新业态项目,以及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实施智慧化建设、信息化改造等项目。 其中,申报智慧化、信息化改造建设项目需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数字化发展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符合固定资产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
1.旗区文旅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3.申报单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
5.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和材料:
(1)申报机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两年营业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近3年所获荣誉等;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申报项目实施背景、建设内容,实施地点、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3)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包括项目投入当年运营情况,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及未来市场分析等。
6.资金绩效评价表(附件4);
7.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出具的关于项目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项目实施相关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其中,申报智慧化、信息化改造建设项目需提供计入固定资产部分相关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 支持发展演艺市场。鼓励市场主体承接或引进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对单场售票5000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20%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25%奖励;单场售票2万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30%奖励,以上场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奖励1次。
(一)申报条件
1.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市场化运营的(完成演出)大型演唱会、音乐节。
2.申报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传媒公司;经营范围具有演出经纪、商业文艺表演内容;参与申报的项目应为市场化运营的演出项目,申报前需获得文化主管部门的营业性演出许可批文。
3.音乐节类演出项目平均票价不低于100元/张,演唱会类演出项目平均票价不低于200元/张。
4.所有参与申报的项目,线上发售数、售票数、售票率、票价、票房收入、演出时间等数据以大麦网、保利票务、猫眼等正规票务平台出具的正式对账单数据核准。线下购票、团体购票应当出具票务销售正规发票。赠票、工作票等数据均不纳入统计范畴。
(二)申报材料
1.大型营业性演出奖补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7);
2.申报单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具2年内无违法违规情况证明;
4.出具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在鄂尔多斯范围内申报经营性演出项目无行政处罚意见证明。
5.内蒙古自治区或按管理权限范围内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6.申报单位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 );
8.资金绩效评价表(附件4);
9.正规票务平台提供的票务销售对账单、线下票务销售正规发票等收入印证材料;
第十七条 支持旅游景区与演艺市场联动。文旅企业通过景区门票与演出票联动销售等方式,与演艺市场主体合作,推出专属优惠活动,吸引客流,累计引进游客超过1000人,按照人均100元补贴。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云游鄂尔多斯平台注册、合作“旅游一卡通”转转卡的鄂尔多斯市内A级旅游景区;
2.申报单位需通过景区门票与演出票联动销售等方式,与演艺市场主体合作,推出专属优惠活动,年内累计实现引进游客超过1000人。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所在地的旗区文旅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3.申报单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
5.由云游鄂尔多斯平台提供的“转转卡”数据统计报表原件,加盖平台运营方公章、申报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6.年内景区与演出联动活动情况报告(附详细文字说明、图片等);
7.绩效目标表(附件4)。
第十八条 支持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建立“暖城有礼”培育清单,本年度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鼓励支持市内文化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单位按照培育清单,开发并落地生产“暖城有礼”系列产品,根据其研发投入予以一定的经费补贴。
(一)申报条件
1.在鄂尔多斯境内依法登记、从事文创产品开发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项目需围绕羊绒制品、特色食品、手工银制品、手工皮雕、瓷器、茶文化等设计生产主题,经评审后纳入“暖城有礼”培育清单,并于本年度研发投产。
(二)申报材料
1.旗区文旅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3.申报单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
5.产品研发设计稿;
6.绩效评价表(附件4);
7.2024年产品研发生产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需持续正常营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不得有违法违规、偷税漏税等失信行为,所有申报材料字迹、公章等信息必须清晰,内容连续,不得涂改造假、虚报瞒报,且均需法定代表人审核承诺,因发生重大旅游投诉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和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预算草案编制、资金使用分配的制定、整体绩效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评审(第三方审计)的组织工作由市文旅局财务科负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报项目是否存在旅游处罚行为,各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和后续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明确的所有申报项目,在满足基本条件后,申报主体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支持客源市场开拓项目在满足条件后随时申报),将申报材料按照申报要求统一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项目所在地旗区文旅局,旗区文旅局会同旗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旗区文旅局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含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旗区联合推荐文件及PDF电子版等),推荐报送至市文旅局主管业务科室,具体分工如下。
市场管理科:负责审核支持客源市场开拓,文明旅游单位、等级民宿、等级旅行社,导游员队伍建设,旅游星级饭店智慧建设等相关项目审核;
产业发展科:负责文娱旅游消费、文旅企业“升规入统”、“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等相关项目审核;
资源开发科:负责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景区智慧建设、支持旅游景区与演艺市场联动等相关项目审核;
艺术科:负责大型大型营业性演出相关项目审核;
对外交流与合作科:负责自媒体培训相关项目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申报审核流程。市文旅局按照项目初审、复核、审计、评审审核、项目公示、党组审定、政府审批等程序,确定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具体如下:
1.项目申报。由市文旅局向社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2.项目初审。需属地初审项目由各旗(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核项目实施内容、资金投入的真实性、项目绩效情况。
3.项目复核、审计、评审审核。市文旅局联系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复核,排除项目重复申报。对需要进行审计的项目,由市文旅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需要评审审核的项目,由市文旅局组织实施,确定项目评审得分等次和审核结果。
4.项目公示。市文旅局根据补助标准、评审审核结果以及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补助单位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在市文旅局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补助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党组审定。市文旅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
6.市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市文旅局核拨。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1.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如实申报,注重绩效,自觉接受市文旅局及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各旗(区)财政部门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部门共管、上下联动、项目公开、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按规定及时完成资金拨付,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
3.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该政策措施所列补助标准,均为最高补助标准,具体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本奖励政策与鄂尔多斯市出台的其他奖补政策不重复执行,除本政策措施中再奖励项目,同一申报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励补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鄂府办发〔2024〕33号对支持方向有调整或根据实际需要修订的,另行修改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