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内蒙古巴音孟克布崎餐饮有限公司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3〕502号
当事人:内蒙古巴音孟克布崎餐饮有限公司
违法情况概要:
当事人内蒙古巴音孟克布崎餐饮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也未委托具有资质的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情况下,为了推广内蒙古巴音孟克布崎餐饮有限公司的知名度,出资35.4万元,邀请额尔古纳乐队于2023年3月6日21时在该公司餐厅内进行演出。内蒙古巴音孟克布崎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其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没收演出器材2个歌谱架和2个麦克风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