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鄂尔多斯市中北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2〕516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中北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情况概要:
鄂尔多斯市中北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9月21日至26日组织的赴河南省焦作市行程为“太行秋色-双汽五日游”的团队旅游中,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中有收取附加费用的行为,属于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鄂尔多斯市中北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处罚决定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