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文旅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之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市文旅局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信息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四条 市文旅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的科室、二级单位,不同科室、二级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科室、二级单位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科室、二级单位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科室、二级单位报请分管领导决定。
第六条 多个科室、二级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科室、馆所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七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二级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八条 当市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科室、二级单位提供资料时,各有关科室、二级单位应当将资料递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机关。
第九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影响。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市文旅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市文旅局办公室反映。市文旅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市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局办公室安排,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