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
第三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办公室,负责全局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的考核体系,记入考核档案。政务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务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部门职责、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的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有关办法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务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群众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组织考核,评定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于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可以与内部实绩考核合并进行。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检查考核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政务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认真整改的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科室、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