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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及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事项名称
  对旅行社及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权利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办理基本流程(权利运行基本程序)
  告知权利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责任主体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检查旅行社是否合法经营;2.结果处理责任:对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3.复检责任:复查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是否整改;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本)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第四十五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备注: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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