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001434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府发﹝2011﹞67号
成文日期 2011-08-08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府发﹝2011﹞67号
成文日期 2011-08-08
公文时限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添加时间:2011-08-11 09:45 打印 保存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办法》、《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和命名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名录申报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加快建立市、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配合。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的具体评审标准是: 

  (一)具有展现我市各民族文化创造力和突出的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文学等方面的价值; 

  (二)扎根于农村牧区、社区,影响较大,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典型意义的文化传统; 

  (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维系民族文化传承,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文化交流的作用; 

  (四)完整地保留了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运用水平; 

  (五)具有见证各民族活动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5年保护计划,制定相应的保护和传承措施,确保该项目拥有持久的生命力。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条件的机构妥善保存、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目得以传承,能够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地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多种形式的活动和宣传手段,提高公众对该项遗产的认识、了解和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所享有的权益,防止对该项遗产的误解、歪曲、滥用或资源流失。 

  第五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向所在旗区文化局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请,旗区文化局审核后向市文化局申报。申报项目必须明确具备相应保护条件和能力的保护责任单位。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征得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同意或授权。 

  第六条 各旗区文化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评审、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文化局申报。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化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现状、价值、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5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申报项目简介:简要概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500字左右); 

  (五)辅助资料:包括录像资料、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它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材料。 

  第八条 鼓励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九条 成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局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市文化局有关负责人或相关专家担任。 

  第十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文化局对评委会评审的项目审核后,要通过媒体进行15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 市文化局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公布1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给予相应的支持。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要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切实做好项目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市文化局要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因未履行保护承诺或出现问题的,视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除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市文化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评定、公布等程序确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仅存的传承人; 

  (二)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某种独特知识、技能或传统工艺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或行业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六条 申报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申报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 

  (三)申报人在该遗产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份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 

  (四)申报人在该遗产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 

  (五)申报人传承该遗产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个人或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向所在旗区文化局提出申请,旗区文化局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文化局。 

  第八条 市文化局根据申请人(单位)材料和旗区文化局的审核意见,结合申请人(单位)所申请项目在本旗区内的分布情况,遴选出基本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名单,提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咨询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遵循“坚持标准、择优支持、宁缺勿滥、公正合理”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市文化局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一条 市文化局根据公示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主要方式有: 

  (一)利用各级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其它可利用的设施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二)市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资助代表性传承人; 

  (三)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四)其它有利于传承的必要和可行的帮助。 

  (五)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金奖励。 

  第十四条 市文化局建立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旗区文化局每3年调查一次当地代表性传承人传习、生活等情况,并将调查情况报市文化局。 

  第十五条 对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非身体原因不履行义务,或触犯刑律的,由市文化局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该项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评审和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民间艺术事业,加强对民间艺术的传承、弘扬和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够广泛开展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及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某种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包括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美术、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10个门类)的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可申报为“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的民间文化艺术项目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本辖区范围内已经形成传统。 

  (二)拥有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代表人物和骨干队伍,经常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发展继承态势良好。 

  (三)有较完整记载该项目的形成情况、历史沿革及创作生产成果等艺术档案。 

  (四)有相对固定的排练、演出或加工制作(陈列)场所。 

  (五)当地政府或组织重视支持民间艺术保护工作,对民间艺术的保护、传承、发展制定了科学规划,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采取了具体有效的措施。 

  第四条 申报地区在申请命名“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时,必须制定当地艺术项目的5年保护计划及相应的保护和传承措施,确保该项目拥有持久的生命力。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当地艺术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对当地艺术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条件的机构妥善保存、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b途径,使该艺术项目得以传承,能够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地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多种形式的活动和宣传手段,提高公众对该艺术项目的认识、了解和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该艺术项目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防止对其的误解、歪曲、滥用或资源流失。 

  第五条 申报地区可向所在旗区文化局提出申报“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申请,各旗区文化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情况进行汇总、筛选、评审、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文化局申报。 

  第六条 申报地区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表:内容包括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人口概况、基本历史),开展特色文化艺术活动的历史沿革、特点及发展情况,代表人物及骨干队伍,所取得的成绩及地域影响力,发展规划和措施及经费来源等情况。 

  (二)申报音像片:拍摄一部全面反映创建“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情况的DVD申报片(时间在15分钟内)。 

  (三)申报图片:包括造型艺术作品图片、表演艺术演 

  出照片及有关活动的现场照片。 

  (四)其它有助于说明创建“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成立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市文化局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承担“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由市文化局有关负责人或相关专家担任。 

  第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对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委派考察小组进行实地抽查审核。 

  第九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市文化局对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的项目审核后,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条 市文化局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入选“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布。 

  第十一条 “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每两年命名一次。 

  第十二条 市文化局负责评估、检查和监督“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所涉艺术项目的保护和传承情况,对未履行保护和传承承诺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除名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