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胜区蓝狐酒吧(闫文青)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5〕24号
当事人:东胜区蓝狐酒吧
违法情况概要:
2025年8月5日21时52分,东胜区蓝狐酒吧经营者闫文青允许成年消费者带领未成年人进入东胜区蓝狐酒吧,并就座于该场所216包厢进行了消费,由于经营者闫文青与消费者系朋友关系,故未收取费用,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东胜区蓝狐酒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