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内蒙古行知研学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5〕27号
当事人:内蒙古行知研学旅行社有限公司
违法情况概要:
2025年8月18日至22日,内蒙古行知研学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畅游内蒙5天4晚旅游产品”,组织接待的33名游客,旅游团队团费收入为23940元,支出费用为63782元。为弥补亏损,内蒙古行知研学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故意隐瞒银饰店和羊绒店两家购物场所的真实性质,将其虚假表述为“草原部落”和“羊绒文化馆”,并从上述两家购物店及一家蒙医药店消费中获得回扣共计6391元。在行程中,内蒙古行知研学旅行社有限公司还授意其委派的导游,向游客推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从中获取了33675元的不正当利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内蒙古行知研学旅行社有限公司。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零陆陆元整(40066.00元);
2.责令停业整顿15天(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1月4日);
3.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元)。
(二)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暂扣证号为FC66471H导游证15天(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1月4日);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