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要求,现将拟决策事项风险评估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决策事项情况简述
拟决策事项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稳评工作内容
在开展前期调研、征求意见、集中论证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识别,对识别出的主要风险源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拟决策事项责任主体: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您对本《意见》实施的态度?
2.您认为本《意见》实施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
3.您认为本《意见》对本地区文物保护单位可以起到什么作用?
4.您认为需要重点关注哪些与本《意见》有关的风险问题?
5.您认为本《意见》主要社会稳定风险是什么?
四、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式、期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反馈至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8804773337
工作邮箱:40646312@qq.com
公示期限: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20日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9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全力推进文物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方针。认真实施好全国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到2027年底,全面掌握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建立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健全完善“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建设用地文物审查工作机制。充实管理人员,提升管理能力,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巡查看护责任。强化部门协调联动配合,提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强化文物保护科技应用,推动文物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基本形成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到位、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全面压实、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的文物保护管理新格局。为北疆文化建设赋能助力。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纳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市旗(区)两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内容,全市党员干部每年至少接受1次文物安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提高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二)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保护体系。严格落实文物工作的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管理使用者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文物保护监管体系。文物保护,重在压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文物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由党政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1次检查评估;要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有关部门应承担文物保护的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厘清文物保护责任,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加强协调配合,针对具体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承担保护文物职责,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根据实际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到岗;并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无管理使用者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旗区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与安全责任。
(三)深化执法监督,健全监管机制。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将文物安全工作融入平安鄂尔多斯建设。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文物执法检查职责,严格落实文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积极构建“市级督察、旗区执法、社会监督”的文物执法工作格局。探索建立跨区域(跨旗区、盟市、毗邻省)联合执法、巡查检查机制。市司法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全市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作为普法重点任务推动执行。公安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执法督察,完善文物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和旗区文物保护履责情况、文物安全事故、重大文物案件等事项的督察检查力度,对影响恶劣的要通报批评,并要约谈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建立责任人追责问责机制。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在打击文物犯罪、安全防范、建设工程、火灾隐患整治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强化文物执法、公安司法、纪检监察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1次文物案件通报会,加强重点难点案件办理、典型案件警示宣传,提高案件研判、移送工作效率。
(四)摸清文物家底,严禁未批先建。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到2026年底,全面摸清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家底,落实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动态完善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库。持续加强文物保护“四有”建设工作,为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树立保护标志,完善记录档案,明确管理机构或人员。各旗区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全面落实文物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工作。严格落实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
(五)实施文保工程,夯实保护基础。根据文物类别,分类制定保护措施。逐年加大市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力度,持续推进安防提升和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直至文物保护风险有效改善。对于线性和重点古文化遗址、古建筑要重点实施围封保护工程,并要加强卫星云图(卫星遥感)高分辨率对地观测、星载雷达卫星沉降干涉测量分析等安防科技手段应用,力争到2027年底,实现市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远程监控和图像数据监管全覆盖。各旗区要做好市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加强重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的安、消防设施建设。到2027年底,实现全市重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安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重点古建筑消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重点革命文物安、消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持续优化鄂尔多斯市文物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细化完善文物保护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管理员聘用力度,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持续加强国有文博单位馆藏文物保护力度,加强藏品档案标准化、数字化建设,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序,保障得力的文物安全工作机制。
(六)加大经费保障,严禁截留挪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域文物数量和分布实际,统筹兼顾,加大对文物保护的资金保障力度。市级(含)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技防配置、巡查看护人员选聘等方面要按照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由市和旗区共同予以承担保障。市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由旗(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安全。本项工作将纳入市对旗区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内容。各旗区要严格执行,并要按照《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要确保文物事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七)加强机构设置,强化队伍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博物馆机构编制标准》要求,加强文物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强化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统筹全市教育资源,支持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置文物博物馆学相关专业。加大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力度,支持相关科研院所与本地高校合作,通过开办短期培训班、专项提升班等多种方式提高全市文物保护管理队伍的知识储备;鼓励全市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和研究单位,通过项目合作、课题研究等形式,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考古、博物馆、文物保护、文物修复、古籍研究、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等方面的合作,强化全市文物保护管理队伍的业务能力。支持通过聘用、柔性引进全国知名文博专家等方式建立全市文物工作专家库,指导、保障全市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高质量开展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
(八)挖掘文物价值,推动文旅融合。加强乌兰木伦遗址保护利用、加快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进度,推进萨拉乌苏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沙日塔拉等遗址考古工作。加强备案博物馆的展陈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博物馆陈列展览形式涉及与施工规范》有序推进各类博物馆展陈提升。优化博物馆免费开放服务措施,策划举办系列北疆文化主题展览,丰富展陈内容,研究构建北疆文化展示体系。深化“校馆”合作机制,加强文物保护知识普及力度,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助力北疆文化建设。充分发掘文物资源价值,加强鄂托克前旗“1+6”红色培训教育基地、鄂托克旗中共桃力民工委旧址、乌审旗巴图湾红色文化小镇等红色资源的展示利用工作。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以合作、授权和独立开发等方式和社会力量合作,推出一批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增加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推进文物资源与旅游融合发展,重点开发博物馆研学游、文化遗产游、红色文化游等一批主题线路和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创建A级旅游景区,打造一批历史文化旅游目的地。
(九)鼓励社会监督,加强普法宣传。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支持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普法宣传,鼓励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文物违法犯罪线索。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支持文物部门运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和“三微一端”、广播电视等载体,普及文物保护知识;鼓励相关单位推出文博类精品节目;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
三、强化组织实施
各旗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利用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行好文物保护各方责任,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平稳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