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处罚文书号:(鄂)文罚字〔2018〕第2004号
当事人:东胜区贺君上尚兄弟烧烤音乐餐厅
违法情况概要:2018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东胜区贺君上尚兄弟烧烤音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餐厅212包厢点歌系统中存在文化部公布的禁止播放曲目,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东胜区贺君上尚兄弟烧烤音乐餐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
处罚决定已执行。
二、案件名称: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处罚文书号:(鄂)文罚字〔2019〕第2001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摩玛娱乐中心
违法情况概要:2019年4月8日,我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执法案件转办函(内文旅执案转函2019-2号),要求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摩玛娱乐中心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事实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查明上述违法事实属实且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摩玛娱乐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处罚决定已执行。
三、案件名称: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处罚文书号:(鄂)文罚字〔2019〕第2002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谬斯酒吧
违法情况概要:2019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谬斯酒吧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谬斯酒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处罚决定已执行。
四、案件名称: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处罚文书号:(鄂)文罚字〔2019〕第2003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趣尚网咖
违法情况概要:2019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趣尚网咖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趣尚网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处罚决定已执行。
五、案件名称: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处罚文书号:(鄂)文罚字〔2019〕第2004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文佑网咖有限公司康巴什区分公司
违法情况概要:2019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文佑网咖有限公司康巴什区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鄂尔多斯市文佑网咖有限公司康巴什区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处罚决定已执行。
六、案件名称: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处罚文书号:(鄂)文罚字〔2019〕第2005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晶日网络文化有限公司
违法情况概要:2019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晶日网络文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晶日网络文化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处罚决定已执行。
七、案件名称: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处罚文书号:(鄂)文罚字〔2019〕第2006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天王网咖
违法情况概要:2019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天王网咖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天王网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处罚决定已执行。
八、案件名称: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处罚文书号:(鄂)文罚字〔2019〕第2007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摩玛娱乐中心
违法情况概要:2019年9月2日,我局接到康巴什区文化和旅游局请示文件(鄂康文旅字[2019]60号),请示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摩玛娱乐中心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查明该娱乐中心违法事实属实且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摩玛娱乐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
处罚决定已执行。
九、案件名称:发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处罚文书号:(鄂)文罚字〔2019〕第1001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德育书店
违法情况概要:2019年6月20日,我局接到举报((鄂)文举字[2019]第03号),反映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德育书店涉嫌发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查明该书店违法事实属实且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德育书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239册非法出版物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处罚决定已执行。
十、案件名称:发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处罚文书号:(鄂)文罚字〔2019〕第1002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学苑书店
违法情况概要:2019年6月20日,我局接到举报((鄂)文举字[2019]第03号),反映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学苑书店涉嫌发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查明该书店违法事实属实且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学苑书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38册非法出版物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处罚决定已执行。
十一、案件名称:发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处罚文书号:(鄂)文罚字〔2019〕第1003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长江书社
违法情况概要:2019年6月20日,我局接到举报((鄂)文举字[2019]第03号),反映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长江书社涉嫌发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查明该书社违法事实属实且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长江书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5册非法出版物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处罚决定已执行。
十二、案件名称:发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处罚文书号:(鄂)文罚字〔2019〕第1004号
当事人:伊金霍洛旗浩轩书店
违法情况概要:2019年6月20日,我局接到举报((鄂)文举字[2019]第03号),反映伊金霍洛旗浩轩书店涉嫌发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查明该书店违法事实属实且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伊金霍洛旗浩轩书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37册非法出版物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整。
处罚决定已执行。
十三、案件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处罚文书号:(鄂)文罚字〔2019〕第5001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乌托邦网咖
违法情况概要:2019年10月1日,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乌托邦网咖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鄂尔多斯市乌托邦网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处罚决定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