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文)罚字〔2014〕第013号 |
案件名称(按规范案由填写) |
发行非法出版物;未经法定方式确定,擅自从事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
违法企业名称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教育书店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如为自然人则无需填写) |
无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如为自然人则无需填写) |
刘海利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4年6月13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暗访东胜区出版物市场的情况反馈,东胜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东胜区教育书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英语六年级上册》、《英语四年级上册》等38册教科书,2014年8月22日经内蒙古国家蒙古文出版管理中心鉴定,《英语六年级上册》、《英语四年级上册》为非法出版物。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没收非法出版物;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自觉履行 |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
15日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化局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14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