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指导案例
(2024年度案件)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加强市场主体及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现将2起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指导案例予以公布,警示广大市民群众提高社会公众及法律意识,保障旅游市场繁荣有序健康发展。
案例一:鄂尔多斯市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一、基本案情
“某某教育中心”于2024年7月16日17点34分发布内容为“8月12日我们相约北大”旅游产品招徕信息,“某某教育中心”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是鄂尔多斯市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微信公众号“某某教育中心”发布的旅游产品“我们相约北大”的宣传信息进行了远程勘验和取证,此行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2024年8月21日立案。依法调查查明,鄂尔多斯市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结果
鄂尔多斯市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研学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柒仟叁佰元(27300元);
3.对鄂尔多斯市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张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案例二:达拉特旗某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1日,达拉特旗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达拉特旗某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组织招徕50名学员,行程为“某某研学暨写生活动”达拉特旗恩格贝景区研学一日游,费用已全部收取。现场负责人刘某无法提供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且确认该公司无旅行社经营资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二、处罚结果
当场解散该团队,妥善安置游客,刘某将收取款项全部退还游客。2024年5月17日,达拉特旗文化和旅游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达拉特旗某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对达拉特旗某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罚款贰仟元(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如何防范旅行社及导游违法行为:
一、选择正规旅行社和持证导游
(一)选择有资质、服务好、依法依规经营的旅行社,是旅游者安全、惬意旅游的坚实保障。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务必要注意查看“一照”(营业执照)、“一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二)核实导游身份与资质。正规导游都应持有文化和旅游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并佩戴导游证带团。您可以要求查看导游的证件,确保证件上的信息与导游本人相符。
二、签订规范旅游合同
(一)在签订旅游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对于合同中涉及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条款,要明确具体的次数、时间和地点,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条款,防止导游擅自增加项目。
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一)在旅游过程中,要保持警惕,如果导游提出不合理的消费要求或者随意变更行程安排,要坚决拒绝,并及时向旅行社或相关部门投诉。
(二)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若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旅行社或导游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可采取录像、拍照、录音、留存聊天记录及购物凭证等手段保留证据以便维权。
四、导游乱象及强制消费线索征集和投诉举报方式
(一)投诉电话:0477-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线索征集热线:0477- 8586363
(三)邮箱:ordoswhzf@163.com
(四)现场举报: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伊旗阿镇兴泰商务广场CBD-T6-14F)
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