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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府发〔2023〕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鄂尔多斯市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扩大内需促消费战略,进一步提振旅游市场信心和活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实现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客源市场恢复性增长 
  (一)积极拓展国内客源市场。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我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市外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按照住宿1晚、2晚、3晚及以上分别给予30元每人每晚、50元每人每晚、70元每人每晚的补助标准奖励旅行社。 
  (二)稳步发展入境旅游市场。有序恢复入境客源市场,对入境团队游客(含港、澳、台),按照100元每人每晚的标准奖励旅行社。 
  (三)支持创新开发旅游产品。组织市外学生或老年人在我市开展研学旅游的旅行社和候鸟式栖息养老的机构,全年组织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每次在我市停留时间7天(含)以上,按照50元每人每天的标准予以奖励补贴。对组织市外人员到我市从事商务、会展等活动的企业、协会和俱乐部等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组织方。 
  (四)鼓励开展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对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申报备案并符合相应条件的,进行补贴奖励。国内旅游包机每班次达到90人(含)以上,补贴5万元;国际旅游包机每班次达到90人(含)以上,补贴10万元。按照对应原则,达到180人(含)以上,按照2个班次补贴;达到270人(含)以上,按照3个班次补贴;达到360人(含)以上,按照4个班次补贴。 
  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500人(含)以上,每列补贴3万元。 
  以上补贴奖励措施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10日。 
  二、促进旅游消费增长 
  (一)发行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年卡。发行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市财政每张卡补贴100元,游客自付100元,通过“云游鄂尔多斯”平台分批次面向全国游客发售,发售过程中及时评估一卡通使用效果,适时调整发放数量和发放规模。不断巩固市内旅游消费市场、持续拓展周边旅游消费市场。 
  (二)发放鄂尔多斯旅游消费券。针对A级景区内餐饮、住宿、购物和娱乐等二次消费项目,首批发放500万元旅游消费券,及时评估消费券发放效果,适时调整发放数量。按照满额立减方式予以补贴,激发旅游消费,带动全社会消费增长。 
  三、支持旅游企业提质升级 
  (一)鼓励旅游品牌创建工作。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五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C级旅游营地、国家4C级旅游营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在创评过程中,由市财政支持补助的资金计入奖励。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国家和自治区奖励标准低于我市的予以填平补齐。鼓励和支持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旅游企业整合优化我市优质文旅资源,串联“吃住行游购娱”多种业态,打造一批主题旅游线路。 
  (二)支持旅游企业改善基础设施。对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实施智慧化建设、信息化改造等项目,对其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产业发展扶持方向A级旅游景区新建或改建的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由当地旗区人民政府统筹实施。 
  (三)鼓励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各旗区和旅游企业培育以旅游消费为主体,带动住宿、特色餐饮、文化娱乐、文化创意等经济发展的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和旅游休闲街区,对新获评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和自治区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和50万元。 
  (四)丰富夜间旅游产品。旅游景区投资新增灯光秀、水秀表演、旅游沉浸式演出、旅游实景演出等文旅项目,对完成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按照其首次投用前所产生投资费用的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大对旅游企业银行融资支持 
  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A级旅游景区和旅行社,在国有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和新增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协议,并且在年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生缴费利息,按企业2023年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年利率不高于3%,每个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五、扶持“文旅+”融合协同发展 
  支持和鼓励打造特色非遗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冰雪旅游、研学旅游、休闲度假旅游、文化创意等“文旅+”新业态发展,在项目建设中,对累计完成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于申请年度建成运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完成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可按上述标准奖励或者实行“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本措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具体政策已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期满经评估后动态调整。市文化和旅游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并建立监督机制和兑现机制;为强化政策实施效果,第一部分加快客源市场恢复性增长奖励资金按月兑现。市财政统筹安排奖补资金,确保及时兑现,发挥政策效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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