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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鄂尔多斯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鄂文旅发〔2023〕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4月24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鄂尔多斯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制定思路
  《管理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与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提升群众文化艺术素养、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等工作统筹考虑,有效释放文化和旅游系统专业人才、设施场所、标准规范等文化艺术资源的社会效益,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资源和高质量文化服务的需求。 
  三、制定过程
  起草工作组在深入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的基本精神要求和主要内容,以及参考其它省市出台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讨论于2022年8月17日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同年9月结合《管理办法》(初稿),我们对全市各旗区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及开展运营情况,对各旗区行政主管部门在任务衔接、审批监管工作存在问题情况,对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审批资料、审批程序及管理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研。在广泛听取了市直相关部门、各旗区行政主管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又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几易其稿制定了此《办法》。在此期间,我们书面征求各旗区意见2次,市直相关部门意见1次,均无意见。于2022年10月31日,在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和各旗区培训机构管理微信群对《办法》公开征求了意见,均未收到相关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
  (二)关于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
  为了解决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的鉴别问题,《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和《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培训项目类别不明确的,培训机构应当向属地学科类别鉴定专家委员会提出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项目鉴定申请,由属地学科类别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鉴定报告。”
  (三)关于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
  1.《管理办法》第2章从第6条到第18条共计有13条,是关于培训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其中第6条是一般规定,而其他各条主要是对第6条内容的细化。
  2.培训机构设立条件概括起来包括:(1)举办者条件;(2)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条件;(3)开办培训资金条件;(4)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条件;(5)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条件;(6)课程(培训)计划及培训教材条件;(7)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申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出资人需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的规定。
  3.关于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根据自身性质、规模、人数等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等必要的组织机构。”依据该条款规定,若根据自身性质、规模、人数等尚达不到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等必要组织机构条件的,可以不建立。如:1人有限公司的培训机构,只有1个股东,无法建立决策机构(股东会),也没必要建立监督机构(监事会)。
  4.关于培训教材,《管理办法》第17条第5款特别规定:“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培训机构应当将拟使用的培训教材报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审定委员会审核。未经审核通过的,不得作为培训教材使用。”
  (四)关于培训机构的审批流程
  1.《管理办法》第3章从第19条到第24条共计有6条,主要内容包括:(1)设立审批的属地管辖;(2)应提交的申请材料;(3)受理和审批程序;(4)相关事项变更的审批或备案;(5)注销;(6)复核。
  2.针对《管理办法》第2章关于设立条件的规定,《管理办法》第20条集中规定了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具体有14个方面:(1)名称核准(变更)材料;(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3)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4)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5)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信息;(6)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资质证明等材料;(7)办学投入的证明(包括验资证明);(8)培训教材、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审核表》;(9)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10)办学场所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以及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设有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专业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含有层高数据的建筑图;(11)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12)联合办学协议;(13)捐资承诺书;(14)其他材料。
  3.关于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如培训机构不具备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条件的,则可提供相应的成员信息。如:一人有限公司可提供股东信息和监事信息。
  (五)关于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1.《管理办法》第4章从第25条到第42条共计有18条,是关于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关于培训机构信息公示问题。《管理办法》第26条作了统一的规定,明确了公示内容和方式。
  3.关于培训机构收费和退费问题。《管理办法》第30条、第31、第32条主要是适用《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4.关于对培训机构违法违规的处罚。鉴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对文旅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权限作出明确规定,《管理办法》作了以下几点安排:(1)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管理办法》第41条)。这里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最低要求是责令整改;同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也意味着如果属于文旅主管部门处罚权限的,必须依法处罚,如果不属于文旅主管部门处罚权限的,则须移交有处罚权限的部门处理。(2)因为核准书是文旅部门出具的,因此在核准书方面的处理上,文旅部门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或吊销的决定(《办法》第36条)。(3)关于终止培训,《管理办法》第38条作了具体规定,对此情形,文旅部门可以联合登记管理部门共同处理。(4)文旅主管部门可通过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协同工作等机制,积极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管理办法》第42条)。
  (六)其他
  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规定: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2024年3月7日之前)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对此,《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2024年3月7日前重新进行审核登记。”
  2.《管理办法》第44条在规定发文机关解释权的同时,又赋予属地文旅主管部门就重点内容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利,主要考虑各旗区存在的差异,给予各旗区一定灵活处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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