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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发布

     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印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遗保护的基本制度,是非遗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8年起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党中央对非遗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新时代非遗保护形势发展,暂行办法与有关法律和非遗保护传承实际存在不相适应之处。为此,文化和旅游部对其进行了修订。

  《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将工作中一系列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

  《办法》完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和程序。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一般每5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评审程序和环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推荐人选的公示时间修改为20日。

  《办法》规范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规定传承人要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传承、传播等活动中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要求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传习计划对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办法》提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施动态管理。规定完善退出机制,明确取消资格的具体情形;规范对去世传承人的管理,着力体现人文关怀。

  据悉,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认定了五批共3068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央财政给予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2万元的传习补助,支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相关链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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