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张某某、刘某借用内蒙古某旅行社经营资质,安排酒店住宿、购买景区门票等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从事旅游地接业务,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张某某、刘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达拉特旗文化和旅游局分别对张某某、刘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内蒙古某程文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旅行团进入不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的达拉特旗那仁泰商贸有限公司购物店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达拉特旗文化和旅游局对内蒙古某程文旅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乌兰察布市某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行团进入不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的达拉特旗璞玉轩购物店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达拉特旗文化和旅游局对乌兰察布市某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8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