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5〕30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金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情况概要:
鄂尔多斯市金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歌舞娱乐场所,2025年10月18日,在未核对未成年人身份证件信息的情况下,允许4名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A03号包厢进行消费,消费金额为500元,且未成年人在进入该场所大厅时发生了打架斗殴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鄂尔多斯市金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
三、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