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维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5〕26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维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刘晓燕
违法情况概要:
2025年4月26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维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运营经理刘晓燕在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维远优学谷”发布了:“【2025夏令营】《乘“草原安达号”解锁七座城市时空密码》”的旅游招徕信息,报名费用为7680元/人,内容包含餐食、住宿、交通、景区门票等,并对行程作出详细的安排,游览的内容有少林寺、龙门石窟、洛邑古城、黄鹤楼、上海金茂大厦、杭州西湖等景区。报名热线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维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和微信二维码、刘晓燕的电话和微信二维码。2025年5月17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维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运营经理刘晓燕在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维远优学谷”发布了:发布“【2025夏令营】新加坡游学营”的旅游招徕信息,报名费用为13800元/人,内容包含餐食、住宿、交通(不含呼和浩特至新加坡的往返大交通)、景区景点门票等,并对行程作出详细的安排,游览的内容有滨海湾花园、新加坡科学馆、环球影城等景点。报名热线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维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和微信二维码、刘晓燕的电话和微信二维码。当事人的上述招徕旅游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维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及刘晓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维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2.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维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刘晓燕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二、鄂尔多斯市火烈岛商贸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5〕29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火烈岛商贸有限公司
违法情况概要:
鄂尔多斯市火烈岛商贸有限公司为歌舞娱乐场所,2025年8月25日18时29分,该场所在未核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证件信息的情况下,允许一名家长带领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消费751.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51.25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三、案件名称:东胜区高原书店(赵永清)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5〕32号
当事人:东胜区高原书店(赵永清)
违法情况概要:
东胜区高原书店在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情况下,于2025年5月购进了《物理八年级上册》《数学七年级下册》等15种共95本中小学教科书在店内出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小学教科书《物理八年级上册》14本、《数学七年级下册》8本、《数学八年级上册》8本、《数学三年级上册》7本、《语文六年级上册》8本、《语文二年级上册》2本、《英语八年级上册》3本、《英语七年级上册》14本、《英语七年级下册》3本、《地理八年级上册》10本、《地理七年级上册》4本、《地理七年级下册》5本、《生物学八年级上册》5本、《生物学七年级下册》3本、《生物学七年级上册》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