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石迎红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5〕17号
当事人:石迎红
违法情况概要:
2025年4月19日,导游石迎红受内蒙古某欣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为来自河北石家庄的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带团时间为2025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23日。2025年4月21日,石迎红在带团过程中因家中有事,在未通知内蒙古某欣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委托内蒙古某欣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实习计调张雅丽(另案处理)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当事人石迎红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石迎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