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鄂尔多斯市金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4〕24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金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情况概要:
鄂尔多斯市金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6月13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12月13日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2024年8月18日凌晨2点14分,该公司在未核验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允许5名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并与3名成年人就座于6号包厢消费,收取506元。鄂尔多斯市金璨餐饮管理有限公属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零陆元(506.00);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