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第六小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4〕16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第六小学
违法情况概要:
东胜区第六小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1747册《导学单》出版物,为侵犯著作权人发行权的盗版出版物。其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导学单》1747册侵权盗版出版物;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执行。
二、案件名称:鄂尔多斯市燕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4〕20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燕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违法情况概要:
鄂尔多斯市燕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024年组织了2次研学旅行活动。第一次于2024年5月1日-5月4日,组织了北京4日游,组织游客13人,每人收取旅游费用2100元,共计收费27300元。旅游行程为:第一天:鄂尔多斯-北京;第二天:清华北大;第三天:长城-航空博物馆-鸟巢水立方;第四天:颐和园-圆明园-天坛-返程。第二次于2024年8月12日,组织了“我们相约北大”的研学旅游,因无人报名,未能成行。鄂尔多斯市燕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万柒仟叁佰元(273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执行。
三、案件名称:张喜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4〕21号
当事人:张喜燕
违法情况概要:
鄂尔多斯市燕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024年组织了2次研学旅行活动。第一次于2024年5月1日-5月4日,组织了北京4日游,组织游客13人,每人收取旅游费用2100元,共计收费27300元。旅游行程为:第一天:鄂尔多斯-北京;第二天:清华北大;第三天:长城-航空博物馆-鸟巢水立方;第四天:颐和园-圆明园-天坛-返程。第二次于2024年8月12日,组织了“我们相约北大”的研学旅游,因无人报名,未能成行。鄂尔多斯市燕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张喜燕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张喜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执行。
四、案件名称:康巴什区森一淼书城(武春芳)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4〕5号
当事人:康巴什区森一淼书城(武春芳)
违法情况概要:
康巴什区森一淼书城销售的《我不》5册、《活着》5册、《红星照耀中国》29册、《平凡的世界》5套、《发明家奇奇兔》系列简装绘本120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康巴什区森一淼书城作出没收《我不》5册、《活着》5册、《红星照耀中国》29册、《平凡的世界》5套、《发明家奇奇兔》系列简装绘本120册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执行。
五、案件名称:东胜区蓝狐酒吧(闫文青)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4〕22号
当事人:东胜区蓝狐酒吧(闫文青)
违法情况概要:
2023年5月17日,东胜区蓝狐酒吧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2024年8月15日,该酒吧接纳了郭某某和苑某某2名未成年人进入该娱乐场所,并就座于888号包厢进行了消费,案发时未向2名未成年人收取费用,故无违法所得。东胜区蓝狐酒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