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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示

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指导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加强市场主体及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开展以案释法,现将5起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指导案例予以公布,警示广大市民群众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保障旅游市场繁荣有序健康发展。
  案例一:内蒙古某国际教育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一、基本案情
  内蒙古某国际教育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至7月30日组织了“清北名校励志营”旅游活动,报名参营人数共65人,每人收取4980元、共收取323700元费用。因暑期清华、北大预约已满,该营未能成行,内蒙古某国际教育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已报名的65人的费用全部退还,无违法所得。内蒙古某国际教育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旅游社业务许可证,组织“2023暑期,北京研学营”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二、处罚结果
  对内蒙古某国际教育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王某罚款人民币贰千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招徕游客11人,每人收取3180元的旅游费用,共计34980元,行程为畅享广西-桂林、阳朔、巴马6日游。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二、处罚结果
  该团未能出发,杨某某将团费退还给游客。已将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责令杨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对杨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一、基本案情
  东胜区某美颜美容店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组织23人参加2023年7月17日开始的7天6夜云南旅游,其中15人免费,8人收取618元,共收取4944元旅游费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二、处罚结果
  责令东胜区某美颜美容店改正违法行为。对东胜区某美颜美容店:1.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2对负责人王某罚款人民币贰千元(2000元)。
  案例四:周某某、吕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2日5时50分,达拉特旗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达拉特旗蒙达陶瓷广场停车场内停放的车牌号为蒙B82XXX的旅游大巴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旅游大巴上共有游客18人,是前往北京+北戴河5日游的团队,现场负责人周某某陈述自己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吕某某是本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周某某扣除游客的“人头”费后,将剩余团款交给了吕某某。经调查,周某某、吕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组织本次旅游活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二、处罚结果
  责令周某某、吕某某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分别对周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对吕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内蒙古某文化咨询有限公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8日7时10分,准格尔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准格尔旗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联合检查时发现,内蒙古某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组织5名学生赴恩格贝沙漠景区参加沙漠徒步、参观沙漠博物馆、沙漠取水等旅游活动(含中餐),现场负责人石某某确认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款,每人收费228元。现场负责人石某某不能提供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且确认该公司无旅行社经营资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该团队解散,石某某将全部收取款项全部退还。对内蒙古某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责令立即改正。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始终是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重点领域,其违法主体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此类非旅行社组织及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无专业的旅游操作人员和导游人员,一般不会与旅游者签订正式旅游合同,甚至个别组织或个人所用车辆也无安全保证,旅游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发生问题后取证难、维权难,最终受害的是旅游者自己。
  有资质、服务好、依法依规经营的旅行社,是旅游者安全、惬意旅游的坚实保障。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务必要注意查看“一照”(营业执照)、“一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警惕“低价游”陷阱,规范签订《旅游合同》、理性消费。若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旅行社违法违规问题时可进行录像、拍照、录音、保留合同及购物凭证等手段固定证据,以便进行维权,及时拨打12345投诉电话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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