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3〕514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违法情况概要:
2023年5月26日,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秦直道遗址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镇城梁村八定沟社境内,秦直道博物馆东南方向约2公里处的秦直道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正在修建溢洪道工程。经依法查明,秦直道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溢洪道工程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建设,未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23年5月27日,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在秦直道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2023年8月9日,经复查,发现该处仍在施工作业,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再次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后经内蒙古博物院鉴定,案涉施工地点位于秦直道(东胜段)东侧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对地表大面积地开挖,使得秦直道周边的原始地表和历史风貌被破坏。鉴于施工地点与秦直道本体的位置和施工所处的特殊地形,鉴定其破坏程度为一般。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了破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执行。
二、案件名称:王伟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3〕518号
当事人:王伟
违法情况概要:
2023年8月18日,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了团号为HM-20230814S-1的“乐享西蒙五日游”团队旅游活动,该团有旅游者24人。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伟的安排下,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柴伟华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王伟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执行。
三、案件名称: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案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3〕520号
当事人: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
违法情况概要:2023年8月18日,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了团号为HM-20230814S-1的“乐享西蒙五日游”团队旅游活动,该团有旅游者24人。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柴伟华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