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环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通知》(内司通〔2023〕111号)文件精神和市司法局工作要求,现将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暂时保留的证明事项予以公示。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8月31日
序号 |
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及保留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实施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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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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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当地商务部门同意的证明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二、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对接工作(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应先经商务部门审批,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最后申请旅行社业务经验许可证。据此,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直接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依照内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
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各受委托的盟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商务主管部门 |
外商投资行为需商务部门批准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全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贯彻落实自治区“两优”专项行动下放外部事项的通知》(内文旅办字〔2023〕64号)文件精神,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受自治区文旅厅委托,为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实施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