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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示

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2021—2022年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案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增强市场主体及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进行以案释法,现发布2021—2022年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一

包头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1日2020分至21时53分,包头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也不具备演出经纪机构资质的情况下,为推广销售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开发建设的某商品房项目,出资164500元邀请了乌兰某某、杜某、李某、李某、程某燕、赵某、王某等演员,在该商品房项目售楼部门口举办了名为“乌兰某某唱响方兴·某某府”的演出活动,本次演出未售卖门票,演出器材系租自第三方,演出活动现场有200余名观众观看了演出。 

  二、处罚结果 

  该演出活动于2022年6月11日当晚被依法取缔。2022年7月12日,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鄂)文综罚字〔2022〕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包头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 

  三、处罚理由及案件评析    

  举办营业性演出需具备合法的资质,并经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主体为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本案中,包头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举办的演出活动虽然未对外售卖门票,但其目的是以文艺演出为媒介对其开发的商品房进行宣传促销,因此该演出属于营业性演出。包头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无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主体资质,其举办演出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二

山西某艺术研究院组织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前未按规定备案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5日,山西某艺术研究院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组织了书法和美术两个专业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参加的考生有37人;2021年5月22日,山西某艺术研究院又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组织了书法和美术两个专业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参加的考生有38人。上述两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山西某艺术研究院均未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二、处罚结果 

  2021年8月27日,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鄂)文综罚字〔202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西某艺术研究院予以警告,并处罚款8000元。 

  三、处罚理由及案件评析 

  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山西某艺术研究院虽然是具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的艺术考级机构,但其组织的两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均未向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其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三

准格尔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造虚假交易、虚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9日,准格尔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影院票务系统中记录该公司当日在一号影厅放映了5场电影,放映影片为《您好,北京》,票价50/张,售票数量300票房销售收入共计15000,但实际上该公司当天暂停营业,无观众观看电,且未实际放映影片。该公司与北京院线公司存在合作协议,对于制造的虚假票房交易收入在确认结算后,按一定比例由北京某院线公司予以返现。被查获时,该公司与北京院线有限责任公司尚未进行实际结算,未取得违法所得。 

  二、处罚结果 

  2022年11月19日,准格尔旗新闻出版广电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准格尔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月19日,准格尔旗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准)文罚字〔2022〕第024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准格尔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罚款60000元。 

  三、处罚理由及案件评析 

  在如今电影业激烈竞争的年代,电影票房虚报、瞒报几乎成为业内潜规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电影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的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准格尔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实际播放影片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与北京某院线公司合谋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票房销售收入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电影市场秩序,依法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四

准格尔某网吧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6日,准格尔旗网吧通宵营业至造成6时许,现场仍有多名消费者在上网,其中在043号电脑上网的消费者未带身份证件,经核查,该消费者安某某,出生于2005年9月14日,系未成年人。 

  二、处罚结果 

  2022年4月7日,准格尔旗文化和旅游局作出(蒙鄂准)文综罚字〔2022〕F-0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准格尔旗某网吧予以停业整顿三十日。 

  三、处罚理由及案件评析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涉案网吧通宵营业至次日早晨6时许,已超过规定营业时间6个多小时,属于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违法行为,且该网吧同时还接纳未成年进入营业场所上网,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属情节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严惩。 

  本案的特殊之处是存在法条竞合,涉案网吧接纳未成年进入营业场所上网,这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既可以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的规定处罚,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此时如何适用法律成为问题的关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位阶高于行政法规,因此,在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两个法律的情况下,选择优先适用效力位阶高的法律,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处罚。 

    

指导案例五

杭锦旗某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一、基本案情 

  杭锦旗某音乐餐厅内设有KTV包厢,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2022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音乐餐厅二楼的V888号KTV包厢内有多名消费者在消费,其中两位为未成年人石某琪和石某宇,年龄分别为2周岁和7周岁,是由成年家长石某龙带入,消费1000元。 

  二、处罚结果 

  2022年5月13日,杭锦旗文化和旅游局作出鄂杭)文综罚字2022F01001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杭锦旗某音乐餐厅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理由及案件评析 

  涉案音乐餐厅属于歌舞娱乐场所,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罚。 

  在法律知识日益普及的今天,“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娱乐场所”已成为普通大众的法律常识,被人们普遍遵循。那么在家长的带领下,未成年人可否进入娱乐场所呢?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似乎要打上个文号了。我们都知道,KTV等歌舞娱乐场所内通常灯光比较昏暗,彩灯闪烁,音响的音量比较大,这些会对尚未发育完全的儿童的视力和听力造成一定的损害;另一方面,出入歌舞娱乐场所的人形形色色,常有抽烟喝酒等情景,甚至时常会发生一些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事情,这样的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了只要是未成年人就不得进入上述场所,而不论是否有无家长带领。 

    

指导案例六 

乌审旗某烤吧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禁止内容案 

    

  一、基本案情 

  乌审旗某烤吧内设有KTV包厢,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2022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烤吧K1号KTV包厢的点歌设备曲库中《参绞刑》《管你妈妈嫁给谁》《毒》等3首歌曲的内容、屏幕画面含有宣扬色情、暴力、低俗、恐怖等内容。 

  二、处罚结果 

  2022年7月22日,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作出(乌)文综罚字〔202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乌审旗某烤吧作出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件评析 

  歌舞娱乐场所是供大众休闲娱乐的场所,社会接触面广,其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宣扬色情、暴力、低俗、恐怖等内容,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更是在不知不觉中侵蚀了消费者的心灵,因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涉案烤吧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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