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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示

关于公开征集《鄂尔多斯市提振旅游市场 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建议的公告

   按照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让鄂尔多斯成为自驾游的首选地、度假游的必选地、康养游的优选地。”发展目标,为进一步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在制定《鄂尔多斯市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切实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企业需求、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充分吸收到政策中,我局自即日起至217日止,征集社会各界对《鄂尔多斯市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1045728492@qq.com。我们将认真梳理,并在制定《鄂尔多斯市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研究吸纳。  

  附件:《鄂尔多斯市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116日  

  鄂尔多斯市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提振发展信心,激发文旅消费活力,努力营造良好文旅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我市旅游业恢复发展,持续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打造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实现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下列政策措施。 

  一、多措并举推动旅游客源市场恢复性增长 

  (一)积极拓展国内客源市场。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到鄂尔多斯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市外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按游客在我市住1晚每人30元、2晚每人每晚50元、3晚及以上每人每晚70元的标准奖励旅行社。 

  (二)稳步发展入境旅游市场。有序恢复入境客源市场,对入境团队游客(含港、澳、台),按照100元/人·晚的标准奖励旅行社。 

  (三)支持创新开发旅游产品。组织市外学生或者老人在我市开展研学旅游的旅行社或候鸟式栖息养老的机构,全年组织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每次在我市停留时间7天(含)以上,按照50元/人·天的标准予以奖励补贴。对组织市外人员到我市从事商务、会展等活动的企业、协会和俱乐部等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组织方。 

  (四)鼓励开展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旅游包机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国内航线每班次补贴5万元,国际航线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补贴10万元,达到200人(含)以上,每班次补贴20万元;达到300人(含)以上,每班次补贴30万元;通过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500人(含)以上,每列补贴3万元。 

  (五)发行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年卡。每年通过财政补贴发行50万张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年卡,每年带动市场化发售30万张,持续加大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发行数量和规模,不断巩固市内客源市场、持续拓展周边客源市场,推动鄂尔多斯市旅游产品整合式营销和产业转型发展。 

  (六)发放鄂尔多斯旅游消费券。针对A级景区内餐饮、住宿、购物和娱乐等二次消费项目,以发放旅游消费券的形式,按照满额立减方式予以补贴,不断激发旅游消费活力和潜力。 

  二、加大对外宣传推广 

  支持市内旅游企业、文创企业、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单位积极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举办的各类文化和旅游展览展示活动。支持市内旅游企业在重点客源城市机场、火车站、大型户外广告牌、公交车身、楼宇等投放反映我市文旅产品的广告,在省级以上主流报刊、电视台和国内知名网络媒体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根据其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补贴,每个申报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旅游企业迭代升级 

  对符合产业发展扶持方向A级旅游景区新建或改建的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由当地旗区人民政府统筹实施。对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实施关键技术设备升级改造、智慧化建设等,对其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五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C级旅游营地、国家4C级旅游营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在申评过程中,由市财政支持补助的资金计入奖励。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国家和自治区奖励标准低于我市的予以填平补齐。 

  四、鼓励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 

  支持旗区和市文旅集团等有关单位培育以旅游消费为主体,带动住宿、特色餐饮、文化娱乐、文化创意等经济发展的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和旅游休闲街区,对新获评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和自治区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和50万元。鼓励旅游景区投资新增灯光秀、水秀表演、游沉浸式演出、旅游实景演出等文旅项目,对完成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按照其首次投用前所产投资费用的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加大对文旅企业银行融资支持 

  对我市文旅企业在国有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协议,并且年内产生缴费利息,按企业当年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年利率不高于5%,每个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六、扶持“文旅+”融合协同发展 

  支持和鼓励打造特色非遗村镇、街区,非遗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冰雪旅游研学旅游文化创意等“文旅+”新业态发展,在项目建设中,对累计完成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于申请年度建成运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完成投资在5000万以上并建成运营的,可按上述标准奖励或者实行“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本措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文化和旅游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奖励补贴的项目类别、补贴标准、组织、申报、审核、公示、决定、兑现等程序予以明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印发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1〕52号)》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废止。鼓励支持国有文旅企业主动承接政策,做大做强,助力鄂尔多斯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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