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2〕601号
当事人:内蒙古再回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违法情况概要:
2022年3月25日,内蒙古再回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消费了30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零壹元(30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执行。
二、案件名称: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2〕503号
当事人:东胜区冬青树酒吧(呼振峰)
违法情况概要:
2022年4月17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冬青树酒吧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消费,共计消费165元。当事人冬青树酒吧在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伍元(16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执行。
三、案件名称: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
处罚文书号:(鄂)文综罚字〔2021〕524号
当事人:东胜区博闻书屋(谢霞)
违法情况概要:
2021年8月26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博闻书屋在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情况下,擅自发行中学小学教科书196册,经鉴定,其中有122册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中小学教科书196册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