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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文化和旅游局,成陵文化和旅游局、恩格贝文化旅游体育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宣贯实施工作。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日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各类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在文化和旅游领域开展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评价结果应用等信用综合分级分类监管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本市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及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鄂尔多斯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为依据,结合市场主体自报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形成和掌握能够反映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及信用评分,确定所属信用等级,并以数字、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记录的一种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综合考量监管资源和监管对象,建立监管标准并实施分类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以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为基础,主要包括行业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行业管理信息及其他信息,并对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变动应及时上报更新,不得虚构及篡改。 

  第六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我市全面推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按照百分制计算,将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分别按30%、70%的比例综合计分。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由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相加获得最终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定级。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较低(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个等级,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评价结果等级按照信用分值从高到低分别用ABCD四个等级表示如下: 

等级 

符号 

信用 

表示 

信用分值 

信用提示 

A 

 

800,950] 

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低 

B 

 

650,800] 

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低 

C 

 

550,650] 

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高 

D 

 

[350,550] 

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高 

  第七条  信用评价以客观数据为基础,采用实时或高频度、自动化的采集方式获取明细信用数据,信用分值和等级实时动态更新。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八条  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于信用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于信用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第九条  对于A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对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安排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三)优先利用“信用中国(鄂尔多斯)”门户网站、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信息平台等开展宣传; 

  (四)在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五)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条  对于B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激励等方式,宣传诚实守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一条  对于C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从严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三)利用“信用中国(鄂尔多斯)”门户网站、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信息平台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四)在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暂缓推荐;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D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从严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三)在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取消申请安排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三条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中国(鄂尔多斯)、鄂尔多斯市信用主管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创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补贴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信用初评结果在“信用中国(鄂尔多斯)”网站和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评价对象对信用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鄂尔多斯)”网站或者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信息平台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对信用初评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完成异议处理的,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形成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在“信用中国(鄂尔多斯)”网站和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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