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旅游经营业主或个人:
旅游旺季即将到来,为擦亮“暖城鄂尔多斯”旅游名片,规范旅游经营活动,维护全市旅游市场秩序,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提醒告知如下:
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过备案登记违规从事旅行社业务活动的。
一、下列经营行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一)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在保险、康养、保健品等领域,以营销为目的组织的旅游活动;
(二)利用户外俱乐部、旅拍或社团组织等特定区域中的旅游活动;
(三)通过互联网、微信群或网上平台、公众号等方式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
(四)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纪念品或赠品活动等名义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
(五)以“研学游”名义开展旅游活动。
二、相关经营者如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一经发现,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将严肃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或五倍以下罚款。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安排与部署,迅速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整治,加强网络巡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以及引发舆情的,将从严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旅游投诉举报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