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文化旅游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严格审核互联网信息发布内容,规范管理,树立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市文旅局互联网信息发布渠道为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官方网站中英文域名分别为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wlj.ordos.gov.cn;微信公众号为CT_ORDOS;新浪微博号为。
第二条 市文旅局根据实际情况由局属二级单位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网站和微信平台信息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三条 信息中心管理员要及时发布更新信息内容。
第四条 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文旅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文旅厅的决策、指示、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在本单位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各旗区文旅局、市直文旅系统各单位对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各旗区文旅局、市直文旅系统各单位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好的做法、出现的问题及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各旗区文旅局、市直文旅系统各单位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合理化建议以及存在的问题。
(五)文旅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建议。
(六)专项工作、专题研究等专题报告和综合统计数据分析调研报告。
(七)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外事活动情况。
(八)其他需报知的重要信息。
第五条 市文旅局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实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要符合新媒体宣传语言,多运用网络语言、新媒体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六条 市文旅局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各科室、各旗区文旅局、市直微博旅系统各单位提供信息,经办公室主任初审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 市文旅局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互联网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八条 市文旅局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的信息要明确信息来源,对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