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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推动我局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工作机制,特制定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其他单位(科室)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市文化和旅游局的部门职责、组织机构、领导信息以及局属各单位的工作职能。

  2、政务工作中所依据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依据、原则。即所遵循的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规章、制度。

  3、重大民生决策、相关政策的制定、解读、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回应社会关切的民生信息。

  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预决算、三公经费、重点工作及年度工作计划、环境保护工作等信息。

  5、规范管理公开,包括公共服务事项、责任、权力清单、各类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等。

  6、各类工作动态信息。

  7、人事任免信息、人员招聘信息等。

  8、政务信息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坚持长期性内容固定公开,经常性内容按季公开,实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重要工作动态、政策解读要在信息产生的3-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的原则。以网上公开为主,设立公开栏、宣传册、工作手册为辅助的形式进行公示公开。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须各单位(科室)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由相关领导批准报信息中心备案后予以公示公开,涉密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政务公开信息内容要详实规范,内容完备。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归档管理。

  第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发布之前未经审批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于公开内容严重失实、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而又解释不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严重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决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九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各单位(科室)对于涉及本单位的不当信息、不完整信息、虚假信息,应当及时发现、迅速上报、妥善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化,对于涉及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条  建立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本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与该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各单位(科室)产生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本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其他部门向本单位征求意见时,本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一条  建立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制度。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事项;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会议,各承办单位(科室)应建立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制度,完善会议方案,保障好所聘请的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我局新闻发言人由局相关领导担任,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党委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重要决议、决定的情况;针对本单位重大事件和重要热点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布涉及本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原因、基本情况、动态进展、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对群众的投诉处理、制度发布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单位(科室)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之中。

  第十四条  完善其他相应制度规定。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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