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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文旅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2、领导信息;

  3、规范性文件;

  4、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行政许可和其它办理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递交的全部材料及办理情况;

  7、突发文化旅游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重大、重要会议情况报道;

  9、人事任免事项;

  10、其它服务事项;

  11、依法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七条 本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市文旅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审查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除了全部在市文旅局门户网上公开以外;还要以信息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主动公开范围内的重大政府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本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本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2.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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