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工作,根据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文化和旅游局实际,特制定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局域网和电子政务网必须配置经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
第三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预防病毒感染和恶意攻击。如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当及时清除,无法清除的,应当及时向办公室计算机管理人员报告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在彻底清除病毒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条 严禁在互联网和局域网上传递秘密文件。
第五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在局域网和电子政务网内通过互联网下载或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不得同时使用互联网和局域电子政务网。
第六条 计算机保存文件要做好备份工作,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恢复。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