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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检查

  

  事项名称
  旅游市场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责任主体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检查旅行社是否合法经营;2.结果处理责任:对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3.复检责任:复查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是否整改;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本)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第四十五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备注:三级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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