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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事项名称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第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主体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第四十五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备注: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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