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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5-06322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府发﹝2015﹞224号
成文日期 2015-12-25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5-06322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府发﹝2015﹞224号
成文日期 2015-12-25
公文时限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扶持国有文艺团体艺术创作生产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添加时间:2015-12-28 10:17 打印 保存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扶持国有文艺团体艺术创作生产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鄂尔多斯市扶持国有文艺团体

艺术创作生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繁荣我市国有文艺团体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原创精品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推进民族地区艺术事业健康发展,助推文化强市建设,规范和加强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6年起,从市相关专项资金中单独设立“扶持国有文艺院团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适当增加,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累积到下一年使用。使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国有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单位、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和演出经纪机构、剧院。 

第二章   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创作生产、演出推广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 创作生产 

  1.资助国有转制文艺院团和艺术研究机构(市歌舞剧院、东胜区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漫瀚调研究中心、乌审旗马头琴乐团、鄂尔多斯市文化艺术创作研究所)话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大型交响乐作品的创作生产。鼓励不同艺术样式融合创新和新兴艺术门类优秀作品创作,重点资助民族题材优秀作品创作。改编作品的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2/3以上。每部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资助国有转制文艺院团、乌兰牧骑、艺术研究机构独立成篇的小型剧(节)目作品(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双三舞、群舞,曲艺含小品,木偶等艺术品种)和适合基层演出的整台主题文艺剧节目的创作生产。每部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根据各类艺术品种的创作规律,分两次予以资金拨付。作品入选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一半或60%,作为作品创作生产启动经费,用于资助剧本、编导、音乐前期创作等环节;正式首演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 

  (二)演出交流推广 

  1.自首场演出之日起,一年内商演话剧、音乐剧、儿童剧、演出超过70场,戏曲类、舞剧、歌剧、有主题的音乐会等演出超过40场,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该剧目的公开售票演出场次、观众人数和演出收入等因素综合评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对创排后能进入国内一线城市主要剧场或主流演艺市场连续演出10场次以上,根据演出场次、演出收益等因素综合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在遵循艺术传播规律的基础上,鼓励项目创新,发掘、拓展多样化的传播交流推广渠道、载体、内容和方式,资助体现导向、创意新颖、具有示范作用的区域性艺术合作交流活动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人才培养。资助特殊的、急需的、紧缺的艺术人才,重点培养经验传授和实践提高等方面的人才。 

  第五条  专项资金还包括对参加自治区和国家级重要展演、赛事等艺术活动的补助(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推荐并入围自治区和国家级的重要演出艺术活动,根据参演剧目规模给予一次性赴外地参赛旅运费、食宿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及相关的评审、论证、审计检查、绩效评价等费用(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3%的比例提取)。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出国、业务招待、房屋租赁及其它与艺术生产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于每年的8月30日前向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下年度创作项目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材料。 

  (一)申请剧目创作生产资助的项目需提交完成创作的剧本,排演剧目的单位,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作曲、舞美)基本情况,导演阐述,音乐小样,舞美设计(包括舞台美术、灯光设计、服装设计)图样,三位以上专家(一级职称)的评价和推荐意见。 

  (二)申请剧目演出推广资助的项目,需提交剧目演出光盘、演出意向书、演出场次证;、演出收入结算单等。 

  (三)申请参加自治区和国家级重要艺术活动补贴的项目,需提交国家重要演出艺术活动的入围通知书或邀请函及参(演)赛证明。 

  第七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初审申报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拟奖励支持项目及拟奖励的方式和金额,并向市委宣传部报备,确保申报项目积极健康,倡导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一)建立专家库,由市内外知名业务专家、财务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同项目本身和承担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活动。 

  (二)项目评审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统一标准,严格程序,要针对每一个项目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包括小组意见和成员个人意见。 

  (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财政局对评审结果审核后,将其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  评审通过后,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责任书》,对入选的作品创作生产及资金使用提出明确要求。创作作品从获得立项资助并签订《责任书》之日起,到完成剧目创作,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旗区文艺团队或机构申报的项目获得立项后,旗区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资助资金的60%。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检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并对专项资金全年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单位,应终止拨付或追回所拨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格三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对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由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8日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