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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出台实施

  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鄂府发〔2021〕30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有关加强文物工作、文物安全和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要求,立足鄂尔多斯文物保护利用实际,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和体制机制、强化了文物保护基础、安全防范、活化利用和人才支撑、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近年来,国家、自治区持续加强了文物保护工作力度,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20〕9号)等系列政策文件,对文物保护、文物安全及保护利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鄂尔多斯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就文物安全、文物保护及利用工作多次作出批示要求。2020年7月—9月,鄂尔多斯市人大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执法检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文物保护利用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市人民政府及时制定出台了《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近5年全市文物保护利用的总体目标,即到2025年,初步形成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到位、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全面压实、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意见》在体制机制、保护基础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举措。一是明确了文物保护以“网格化管理、责任人负责制”管理模式的形式,全面压实文物保护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并要求以“苏木乡镇用、旗区聘、市按比例补助”的形式加大文物保护管理员选聘力度,扩充人员力量,落实巡查看护责任二是建立了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细化了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在自治区文物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补了市能源局、市林草局为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强化了部门监督责任的落实。三是明确提出了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市所有文物遗址全部树立保护标志,明确管理机构(人员)。加强文物遗址的巡查和监测工作,推动文物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实现“多规合一”。四是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建立集文物巡查考核、隐患风险评估、预警提示反馈和实时监控等融为一体的数字化监控应用平台。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聚焦法人违法、盗掘盗窃、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常态化的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五是在保护利用方面,提出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研究阐释,强化展陈提升、联合办展、开辟中小学“第二课堂”、流动博物馆“五进”等活动以及挖掘文物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实现让文物“活起来”,把博物馆“带回家”。 

  此外,《意见》对组织领导、经费保障、人才支撑以及宣传教育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 

    

附件: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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