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召开《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汇报会。副局长崔浩、调研员郑益民,文物保护科相关业务人员及《条例》修订团队参加会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抓住《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订契机,做好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科学性与规范性,使其更加契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按照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市文旅局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内容和市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对《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
会上,修订团队逐条介绍说明《条例》的修改内容和修改依据。参会人员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重点围绕《条例》第十四条第八款以及《条例》个别语句表述、法言法语规范等问题,逐条研讨并予以修改完善。
会议强调,一是在《条例》修改过程中,要逐条核实修改内容,明晰法律依据;二是《条例》修订工作要对标上位法要求,确保条款内容更加规范,契合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新要求;三是明确立法修订各个阶段时间节点,推动修订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