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鄂尔多斯市关于激发文旅消费潜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党办发〔2023〕26号)精神,我局组织起草了《鄂尔多斯市关于激发文旅消费潜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1日前反馈至市文旅局资源开发科。
联系人:侯乐 联系电话18847730066;邮箱68261768@qq.com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3月1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激发文旅消费潜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党办发〔2023〕26号)精神,不断释放全市文旅消费潜力,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客源市场开拓
(一)鼓励招徕游客。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到我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市外过夜游客达到500人(含)以上,按照住宿1晚、2晚、3晚及以上分别给予30元每人每晚、50元每人每晚、70元每人每晚的补助标准奖励旅行社。 旅游社组织入境团队游客(含港、澳、台)来我市旅游,按照100元每人每晚的标准奖励旅行社。 对旅行社年内累计组织游客达到5000人(含)以上、10000人(含)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鼓励开展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对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申报备案并符合相应条件的,进行补贴奖励。国内旅游包机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补贴5万元;国际旅游包机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补贴10万元。按照对应原则,达到200人(含)以上,按照2个班次补贴;达到300人(含)以上,按照3个班次补贴。对组织国际旅游包机航线全年入境人数累计达到5000人(含)以上、10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补贴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300(含)以上,每列补贴10万元。
(三)鼓励拓展研学旅行市场。对积极推广市内研学旅行产品,组织市外学生在我市开展研学旅游的旅行社,全年组织人数在500人(含)以上,每次在我市停留时间6天(含)以上,按照50元/人/天的标准予以奖励补贴。
二、释放文娱旅消费潜力
(四)支持夜间文娱旅游消费。持续打响“暖城七点半”夜间文旅消费品牌,支持各旗区和旅游企业培育以旅游消费为主体,带动住宿、特色餐饮、文化娱乐、文化创意等经济发展的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支持市场主体推出“夜演、夜游、夜娱、夜读、夜健”等夜间文化旅游消费产品和活动,对策划举办夜间文旅消费活动的文旅企事业单位,根据活动效果,按照不超过活动成本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文旅企业投资新增灯光秀、水秀表演、旅游演艺、旅游沉浸式演出等夜间文旅消费项目,对完成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按照其首次投用前所产生投资费用的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继续发行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年卡。发行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市财政每张卡补贴100元,游客自付100元,通过“云游鄂尔多斯”平台分批次面向全国游客发售,发售过程中及时评估一卡通使用效果,适时调整发放数量和发放规模。
(六)发放鄂尔多斯文化旅游消费券。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全年分两次发放1000万元文化旅游消费券,主要用于文旅领域消费促进和自驾游市场开拓,及时评估消费券发放效果,适时调整发放数量。按照满额立减方式予以补贴,激发旅游消费,带动全社会消费增长。
三、扶持文旅企业发展
(七)支持旅游品牌创建。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100万元;支持“旅游四地”品牌创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和滑雪旅游度假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 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成为5C级、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支持星级酒店建设,对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100万元;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对新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40万、30万元。支持旅行社提质增效,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支持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八)培育壮大文旅市场主体。支持文旅企业“升规入统”。对新“升规入统”且正常经营并履行填报义务、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文旅企业,每家可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已纳入规上文化企业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 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智慧旅游场景应用推广。推进5G、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旅游服务、旅游管理、旅游营销、旅游产品等领域的应用,鼓励文旅企业在智慧预约预订、智慧交通调度、智慧旅游停车、智慧游客分流、智慧导览讲解、沉浸式体验、智慧酒店入住、智慧旅游营销、智慧安全监管等场景实施智能化项目,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支持文旅行业队伍建设。支持帮助文旅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组织开展导游员、讲解员、星级饭店从业人员、民宿管家等文旅行业业务技能培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对在鄂尔多斯市注册且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获评特级导游员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考取高级导游员的奖励1万元,考取中级导游证的奖励0.5万元。对经市级文旅部门组织推荐参加各级文旅行业比赛且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获国家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自治区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在旅游品牌创评过程中,由市财政支持补助的资金计入奖励。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国家和自治区奖励标准低于我市的予以填平补齐。对新评为其他有利于促进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国家级、自治区旅游相关品牌,参照以上奖励标准,给予一定奖励。
四、支持丰富文旅业态和产品
(十一)支持“文旅+”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各旗区和文旅企业丰富文旅产品供给,对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等场所开发建设“文旅+”新产品和民宿等新业态项目,对申请年度新增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累计完成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可按上述标准奖励或者实行“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十二)支持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鼓励文旅相关单位发挥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支持文创企业创品牌、出新品,支持市内文创旅游商品企业与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合作, 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多层次商务平台和营销渠道进行推广,对有开发基础、有积极性和发展意愿的市内文旅企业开发推出的“暖城有礼”系列文创旅游商品,经认定评估予以不超过30万元的开发经费补贴。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和旅游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执行期为一年。对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和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