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和《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精神,促进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草拟《鄂尔多斯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否有必要出台《扶持办法》。
二、《扶持办法》相关条款是否符合实际需求。
请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477—8588540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10日
鄂尔多斯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兴建兴办博物馆,促进非国有博物馆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四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非国有博物馆需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出具的备案文件;取得鄂尔多斯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每年按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文物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单位(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并通过年度检查;对外公示并严格执行经市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对外开放制度。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非国有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区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非国有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国有博物馆扶持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安排博物馆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非国有博物馆不得将获得的馆舍、土地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在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等方面执行当地居民标准。
第八条 对预先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备计划的非国有博物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建筑面积≥500㎡且投资≥2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补贴;建筑面积≥1000㎡且投资≥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补贴;投资≥1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补贴。
以上投资额至新增的房屋装修、设备购置、布展工程等固定资产投入。补助资金由相关博物馆在项目验收合格、陈列布展方案报备并免费开放后一次性申报。
利用租赁或自有物业作为非国有博物馆,租赁期或使用期在5年以上,有效面积(包括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在400—2000平方米(含)的,按照所处地区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的35%给予补助;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所处地区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九条 按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对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馆的非国有博物馆,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元奖励。
市文物主管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实行绩效考评,在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合格的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对向市、旗区文物主管部门报备试行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5—15万元免费开放补助。未按公示制度规定要求免费开放、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补助(已申请文化旅游消费补贴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预先经市、旗区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审核批准,主办7天以上临时性免费展览活动(不包括各类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协会举办并由相关单位出资的书画展、博览会、交易会等),并产生较大影响和社会效益的,根据展览形式和展览规模(大型展览展品≥100件、中小型展览展品≥50件)给予适当补贴:
引进国内高质量展品在我市展出,大型展览每次补贴3万元,中小型展览每次补贴2万元;引进海外(包括港澳台)高质量展品在我市展出,大型展览每次补贴5万元,中小型展览每次补贴3万元;组织我市高质量展品在国内其他地方的公共场馆展出,大型展览每次补贴4万元,中小型展览每次补贴2万元;组织我市高质量展品到海外(包括港澳台)的公共场馆展出,大型展览每次补贴8万元,中小型展览每次补贴4万元。
同一展览一年内在同一城市不同时段多次展出,只能申报一次。一家博物馆一年内上述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其文创产品在国家、自治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3万元的奖励(已申请文化旅游消费补贴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工作,组织相关支持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和核定工作,开展支持补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采取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法,组织对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补助事项进行评审认定,经公示后发放资金。
第十四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国有博物馆的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或终止拨款、撤销补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补助款项等措施,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补助,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助:
(一)博物馆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
(三)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
(五)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不整改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为年度一次性单项目补助,每年申请上一年度补贴。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的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之后视绩效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