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45号)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按照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文物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3年)实施方案》,拟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全区执行。现将该《实施方案》公示,请社会各界给予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2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3年)实施方案》
联系人:石俊
电话(传真):0471—6963127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