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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理论学习考核制度

来源:市旅游局 撰写时间:2016-12-2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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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强机关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实效,提高机关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参与率,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鼓励干部职工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机关干部职工在参加本科、研究生集中授课学习时,其考勤情况不纳入机关日常考勤范畴,但其全年因参加学习请假总天数不得超过45天。 

  第二条 为保证学习质量和效果,学习采用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全年集体学习不少于24次,中心组学习不少于10次。 

  第三条 集中学习期间,非特殊原因,所有学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书面陈述请假理由,并自行安排时间补充集中学习内容。 

  第四条 集中学习考勤情况纳入机关日常考勤范畴,按照机关日常考勤制度实施考核。 

  第五条 科级以上干部要做好读书笔记,每半年写一篇心得体会,局领导每年写一篇调研报告。 

  第六条 体现学以致用主题,干部职工学习实行考核制,考核实行述学、评学与考学相结合的原则。述学是干部在每年的述职报告中,要对自己学习理论、运用理论指导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和自我评价;评学是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让职工对其学习情况及学习效果进行评议;考学则对干部的理论学习和运用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理论学习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和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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