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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来源:市旅游局 撰写时间:2016-07-1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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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得支持、参加、组织任何形式的反对党的领导、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活动和组织; 

  2、不得听信、制造、传播任何形式的反对党的领导、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论; 

  3、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分裂党、分裂国家的言论和行为; 

  4、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更不能公开发表、散布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5、不得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6、党员要服从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 

  7、党员不得怂恿、参加、组织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不得搞非组织活动; 

  8、党员要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不得打听、传播小道消息,不能跑风漏气; 

  9、不得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建小圈子、立小山头,培植私人势力; 

  10、凡按规定需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事项,必须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错报、瞒报; 

  11、党员要及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婚姻、财产、子女留学、家庭重大变故等个人重大事项; 

  12、党员干部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地域都应及时向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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